青山对话
青山:
今年(2022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共建清洁美丽世界”,环境日前的5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了“要强化环评服务保障”。
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一道屏障,自然也是共建清洁美丽世界的有力守护。虽然环评改革不断落实“放管服”,由事先审批到备案、环评机构资质取消、再到环评目录调整有放有收,但这并不意味着环评不重要了。相反,环评改革是要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提升环评质量。
金山:
现在涉及环评的企业都具有一定的环评重视度,但是很多时候这种意识只停留在环评的“要与不要”,而不是“行与不行”。基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企业往往会委托第三方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文件。评估公司的专业资质和评估能力就尤为重要,因为评估公司编制的项目环评报告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评能否通过。这个过程中环评文件也出现了很多错漏甚至虚假的问题。
青山:
是的,环评错漏与资质取消后评估公司涌现,与一时间鱼龙混杂的市场有一定关系,但环评造假就多多少少是“包过”之“过”。我们通过报道看到的是针对环评公司自身行为之“责”(罚),其实也不乏委托方公司之“责”(任)。
金山:
那怎么区分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青山:
今天我们就来以“委托方项目选址不符”导致的环评问题来看一下委托方和环评公司之间的责任。这两个案件一个是环评文件所导致的民事责任,另一个是环评文件形成的行政责任。
金山:
这两个责任是相伴相生的吗?也就是说承担了行政责任一定意味着会有或可以有民事责任,反之亦然。还是承担了其中一种责任就不需要承担另外一种责任?
青山:
这是个好问题。其实环境事件中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二者依据的法律类型、构成要件、责任内容、承担方式等均不同。一般而言,民事责任是委托方和环评企业之间基于环评委托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民事责任主要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或相关环评法律规定,责任是以实际损害赔偿为限,即补偿性为原则,不具有惩罚性。行政责任不受双方之间合同内容的影响,依据的是环评法律法规等规定,责任表现为受到的行政处罚,例如罚款、通报批评、限制从业、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责任具有惩罚性。
金山:
那怎么来区分这两种责任呢?
青山:
环评公司具有行政责任,不代表必然具有民事责任,因为要看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例如今天两个案例中:第二个案例中环评公司“在项目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形下,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的评价结论”违反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技术导则/指南等的要求,基于过程中的工作不完整性、不合理性、甚至违法性导致出现错误的环评报告结论。行政处罚是对环评公司评价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违法性之评价,环评公司作为技术单位要在建设单位之外承担相应对应的行政责任。而第一个案例中环评公司仍是“在项目选址不合理的情形下,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的评价结论”,但如果双方约定委托方保证项目选址的正确性,且委托方提供了有关选址的所谓规划文件或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原则上环评公司没有能力审查其真实性和有义务质疑其合法性。那么对民事责任的划分就不能类似案例二那样都归于环评公司。
金山:
也就是说第二个案例中环评公司要承担行政处罚,罚过相当。第一个案例中环评公司可能没有违约,虽然环评报告不能审批通过,但是该收的服务费还是可以收?
青山:
可以简单这么理解,当然第一个案例法院判决中环评公司完全不具有过错,可以获得全部服务费在我看来有一定争议。因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相关技术指南,除了审查相关规划文件外,还需要“分析建设项目与所在地“三线一单”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环评公司具有一定的符合性审查义务,也就会对应一定的主观过错性和责任。
金山:
听起来似乎有些复杂。
青山:
没错,很多时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实我们只要记住民事和行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责任,二者产生的基础和内容不同,不能简单划等号就可以。最主要还是要看环评公司自身的注意义务和受委托范围去到什么程度,是否有尽职尽责、依约依法履行编制工作。让我们赶紧一起来看案例吧……
|核心词汇 |
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技术咨询合同
违约责任
行政处罚
|案例一|
·案 情
某能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技术合同》,约定由某科技公司向某能源公司提供生物液体燃料项目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供批复所需,除特殊政策性影响因素外,必须保证评审会通过。某科技公司根据某能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后,召开环境影响报告技术评估会时,项目评审会认为某能源公司 选址土地的用途为住宅用地,选址不合理,要求重新选址,故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能通过。某能源公司在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内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亦未办理重新选址的相关手续。后某能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技术合同》,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合同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案涉《技术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某能源公司不能重新选址,在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应予解除。但某科技公司完成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未通过评审系因选址不符合要求,不是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所致,不构成违约,据此判决解除合同,驳回某能源公司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索引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4日发布的10起涉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案例7。
|案例二|
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矿建材料码头工程-张庄码头项目环评文件严重质量问题案
·案 情
经查,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矿建材料码头工程-张庄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项目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形下,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的评价结论;擅自降低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将项目评价等级设置不低于二级判定为三级B;水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未核算疏浚作业水污染源强;船舶溢油事故源强核算错误。
·行政处罚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编制单位安徽三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8万元。对编制单位安徽三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失信记分10分,编制主持人杜元源失信记分20分,列入失信黑名单,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对淮滨分局分管环评工作的副局长进行约谈,对淮滨分局项目审批具体承办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调离工作岗位;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对参与环评文件评审的专家进行约谈,并责令退缴专家评审费。
·案件索引
生态环境部2021年7月5日公开通报8起环评文件造假案之一
【青山“企示”】
生态绿色要优先 环评工作走在前
事中事后强监管 事先评价是铺垫
文件内容勿大意 委托受托严把关
抄袭虚假不可为 守住底线把门看
三线一单不可碰 选址布局规划全
要求措施要相符 数据真实不偷懒
结论合理且明确 文件有效保平安
委托受托责不同 主责建设方要担
技术单位有过错 相应担责是必然
民事行政或刑事 责任不同分别担
环评机构要分清 是否过错自证明
行政处罚看结果 结果有错即有错
民事担责重约定 义务不到责不添
环评服务日益重 合理注意铁肩担
服务保障千钧重 守住碧水和蓝天
· 【环企案评】第一期 | 环保设备买卖中的试用与所有权保留
· 【环企案评】第二期 | 环保设备买卖中所有权保留之取回权例外
· 【环企案评】第三期 | 环保设备买卖中规避格式条款
· 【环企案评】第四期 | 环保设备买卖中的验收与质量问题
· 【环企案评】第五期 | 环保项目中标,变更合同价款无效?
· 【环企案评】第六期 | 环保居间服务,利益如何保障
· 【环企案评】第七期:商标使用要“绿色”,避免侵害在先权
· 【环企案评】第八期:公司决议会引发撤销纠纷
· 【环企案评】第十期 | 员工持股退出与出资返还
· 【环企案评】第十一期 | 从冬奥裁决看环保当中的正当程序
· 【环企案评】第十二期 | 招商引资失奖励,对丰县政府说“不”
· 【环企案评】第十三期 | 你的企业EHS了吗?
作者:韩冰律师 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栏目介绍
“环企案评”(环保企业案例评析学习)栏目,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携手打造。栏目内容通过提炼分析和总结我国法院已判决生效且涉及环保企业的典型案件,发现环保企业存在、甚者常见的风险点,展示司法审判思路,提出解决建议,目的是为省内广大环保企业提供素材进行了解和学习,更好的实现合规发展。
律师介绍
韩 冰
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包括:企业合规、能源资源与环境法律、争议解决
邮箱:hanbing@jtn.com
社会职务
生态环境部执法大练兵(2017-2021)评审专家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
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能源资源与环境委员会主任
欢迎加入【环企案评】讨论群
最新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