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一、从事一般固废垃圾处理的企业,按照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依法完善相关环保手续,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原则: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具体可咨询当地商务部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利用的进入无害化处置设施,企业可自行寻找合适的处置方式。
二、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以下几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焚烧1万吨/年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最终处理原则:区别对待、分类处置、严格管制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集中处置原则;无害化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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